在台海变局中塑造有利于统一的时与势******
(年终特稿)在台海变局中塑造有利于统一的时与势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题:在台海变局中塑造有利于统一的时与势
中新社记者 路梅
2022年,“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是涉台领域热议话题。这一年,两岸关系愈发复杂严峻,“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势力的勾连挑衅,加剧了台海紧张局势升级。大陆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反“台独”、反干涉,同时仍强调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以强大的战略定力和扎实的作为,在变局中塑造有利于统一的时与势。
美台勾连制造台海局势紧张动荡
近年来,美国为遏制打压中国,频打“台湾牌”,纵容与支持民进党当局推行“台独”政策,加深介入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及军事,民进党当局则甘做美国马前卒,充当美“以台制华”的筹码。
观察家们普遍看到,台海局势走向越来越系于中美博弈,为了打压遏制中国,美方怂恿台湾当局扮演更加激进对抗大陆的角色。美国纵容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窜访台湾地区,加码对台军售,将包含为台提供“军事融资”等内容的“202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签署成法,不仅严重损害中美关系,更令台海陷入危局。
有西方媒体形容台湾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地方”,岛内学者则忧心,美方试图让台湾成为“豪猪”“军事堡垒”或“巨大的军火库”,甚至“全民皆兵”,是把台湾推向两岸冲突的火线,对台湾很不利;民进党当局“倚美抗中”的路线,最终牺牲的是岛内民众的利益。
大陆坚决反“台独”反干涉 力度仍将加强
针对佩洛西窜台等美西方干涉行径,大陆方面采取了坚决的反制措施,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及军事等方面,用“台独”势力、外国干涉势力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展现了反干涉的坚定决心。
台海博弈是实力的较量。解放军的军事行动证明了大陆方面已具备在台海地区的联合封控能力及区域拒止能力,并从此打破台湾当局所谓的“海峡中线”。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副会长孙亚夫曾向中新社分析指出,大陆方面所展现出来的总体态势、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会促进形成新的战略态势,将大大有利于中国统一进程。
10月召开的中共二十大,在报告中强调反分裂、反干涉,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加入反“台独”等内容,体现了反对和遏制“台独”既是全党意志,也是人民心愿。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涉外关系研究室主任汪曙申认为,未来大陆对台工作会更加紧密地统筹反干涉和反“台独”两条战线,反干涉的斗争力度会进一步加强。
前路仍有风浪 “方略”是行动指南
11月底,民进党在台湾“九合一”选举中大败,凸显其“抗中保台”牌失效,但有分析认为,民进党并无反省之心,不会就此停止操弄两岸对立,台美勾连也呈现升级态势。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李鹏对中新社指出,未来一段时间台海依然会风高浪急。2024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如果两党候选人竞相利用在台湾问题上的强硬和挑衅为自己加分;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如果公然声称和主张“台独”的候选人参选或当选,都将给台海局势带来更多变数,甚至掀起惊涛骇浪。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厘岛会晤美国总统拜登时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中的基础,是中美关系第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鹏指出,无论何人何时破坏这条铁律,一定会招致大陆采取强烈反制措施。大陆的“工具箱”里还有很多工具,可以发挥有效反制作用。
李鹏表示,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是未来一个时期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持续塑造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时与势具有重大意义,相信大陆方面有驾驭复杂局面、战胜风险挑战的综合实力和必胜信心。
塑造两岸互动新局 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尽管受台湾当局阻挠和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两岸民众希望交流合作、和平发展的呼声从未减弱。大陆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两岸经贸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对台湾而言,大陆巨大的市场仍具有不可替代性。近日,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在厦门成功线下举办,台湾多个工商团体也在积极规划赴陆交流行程,对于两岸经贸合作的前景表达了信心与期待,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二十大报告强调“造福台湾同胞”“坚定支持岛内爱国统一力量”,展现了大陆方面争取和平统一、争取台湾民心的诚意,也让台湾同胞对两岸和平发展更有信心。大陆方面持续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将为和平统一打造更广阔民众基础。(完)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