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毛建军 摄
“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给出的答案清晰而明确。
从中共十八大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词连续出现在中共党代会的报告中。这一源于中国传统天下观的理念因应时代之变,传递出中国在变局中的世界观。
“在百年变局中,一个大国的外交政策如何选择,对未来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外交学院副院长高飞指出,选择和平还是战争,选择开放还是封闭,选择合作还是对抗,直接关乎未来国际局势演变。
当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命运与共”既是中国的世界观,也是中国外交实践的缩影。从“一带一路”倡议搭建开放合作平台,到全球发展倡议与全球安全倡议应对现实问题,在轮船的鸣笛、在码头的装卸、在桥梁的建造、在工厂的轰鸣中,互联互通的全球合作网不断搭建,合作共赢的故事不断被讲述。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执行院长朱锋分析称,二十大报告明确给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答案,具有世界性意义,既表明中国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治理,也传递出中国致力于推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避免所谓大国竞争甚至冲突的陷阱。
资料图:2022年9月26日晚,北京长安街沿线国庆主题花坛亮灯,市民在参观军事博物馆前广场布置的“命运共同体”花坛。 中新社记者 易海菲 摄作为观察中外未来互动方式的重要窗口,外界通过中共二十大报告发现,从“变”与“不变”的维度可以听到中国外交声音。
在报告中,无论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还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无论是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还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态度,都与中国在不同国际场合宣示的立场保持高度一致。
对此,高飞表示,在确定性成为稀缺品的世界变局中,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展现出中国重大外交政策上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将为处于变局中的世界注入难得的确定性。
与此同时,外界也注意到,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在提出后,被写入中共党代会报告。有评论指出,两个全球倡议,对应到国内正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思想,创新、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方案,正是中国新发展理念的镜鉴。
“在百年变局中,中国外交政策需要应对时代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朱锋分析说,两个全球倡议写入中共二十大报告,既能看到中国声音和中国方案因应时势更新发展,也能看到中国同世界的深度融合。
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坚定选择一条道路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其余说“不”。在二十大报告中,中国不仅发出“要做什么”的主张,也对外传递出“不做什么”的鲜明态度: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冷战思维,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搞双重标准。
朱锋指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成为21世纪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中国的主张和反对,是基于百年变局中世界权力分配结构改变的客观态势,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好推动世界走向互惠包容、合作共赢。
“当世界站在十字路口,中国鲜明表达出要什么与不要什么,将与发展中国家一道促进国际体系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高飞进一步表示,清晰的答案让世界听见大国外交的“中国声音”,是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